问题1:什么是重要渔业水域?法律如何保护这类水域?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海洋重要渔业水域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划定公布,其他重要渔业水域由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划定公布。编制涉及该水域的规划,需专项评估对渔业资源影响,并征求渔业部门意见。
小贴士:重要渔业水域包含鱼虾贝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是维系渔业资源总量稳定的关键区域。广大市民应留意政府部门发布的重要渔业水域划定、禁渔期等公示信息,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发现违法行为,可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举报。
问题2:在重要渔业水域开展工程建设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七条,在重要渔业水域开展建闸、筑坝、港口、航道等工程,环评文件需包含对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影响的内容;建设单位必须按要求建造过鱼设施或其他保护设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步设计、施工、投入使用。
小贴士:大坝、闸门等水利工程会阻断鱼类洄游通道,影响其繁殖生长,因此法律强制要求配套过鱼设施、生态流量保障设施等。《渔业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重要渔业水域开展建闸、筑坝、航道建设、港口建设等工程建设,未按照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落实渔业资源保护设施以及其他渔业资源保护措施的,由渔业执法机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
问题3:国家采取哪些措施增殖修复渔业资源?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增殖放流、建设海洋牧场、投放人工鱼礁、种植海藻场或者海草床等措施,增殖渔业资源,修复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小贴士:增殖放流、人工鱼礁、海洋牧场是目前主流的生态修复手段,人工鱼礁可为鱼虾提供栖息、躲避天敌的场所,海洋牧场实现“生态+养殖”融合发展。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项用于资源养护、执法监管、生态修复,取之于渔业、用之于渔业,所有渔业生产主体都有义务支持资源保护工作。
问题4:渔业水域可以围湖造田、围垦养殖吗?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禁止围湖造田。重要的水产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小贴士:湖泊、滩涂是天然的渔业栖息地和生态缓冲带,围湖造田、围垦会直接压缩水生生物生存空间,破坏水系连通性。历史上大规模围垦已造成部分水域渔业资源衰退、调蓄能力下降。对于重要苗种基地、规模化养殖区,法律实行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围垦。
问题5:水下爆破、采砂、勘探等作业,损害渔业资源如何处理?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条,水下爆破、勘探、采砂、施工等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与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防护措施;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小贴士:水下爆破会直接炸死水下生物,采砂、勘探会破坏水底栖息地、搅动水体泥沙,影响鱼虾生存。这类施工作业必须提前报备,划定作业范围、作业时段,避开鱼类繁殖期、幼苗集中区域。作业完成后需评估资源损失,按照评估金额进行生态赔偿,并配合开展生态修复。
问题6:兼具调蓄、灌溉功能的水体,如何保障渔业用水需求?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八条,对兼具调蓄、灌溉、渔业功能的水体,水行政、渔业渔政部门需共同确定渔业资源保护和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
小贴士:水库、人工湖等水体既要保障农业灌溉、生活调水,也要兼顾渔业生产和生态保护。最低水位线是水体生态安全的底线,水位不得低于该标准。干旱、用水高峰期,各部门应统筹分配水资源,优先保障生态基本用水,避免因过度抽水导致水生生物大面积死亡。
问题7: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用途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使用,按照国务院财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小贴士: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是支撑渔业资源养护的专项经费,专项用于渔业资源增殖、生态修复、资源监测与保护等工作,经费使用全程公开,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严禁截留、挪用。缴纳增殖保护费是渔业生产者的法定义务,拒缴、欠缴会被依法追责。
问题8:国家是如何进行水产种质资源数据管理的?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的调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库。利用我国水产种质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应当依法取得批准,保证中方单位及其研究人员全过程、实质性地参与研究,依法分享相关权益。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名录。
小贴士:水产种质资源库相当于水生生物的“基因宝库”,保存本土优质、珍稀水生生物种苗、基因材料,应对物种退化、外来物种冲击等问题。列入保护名录的种质资源,采集、交易、进出口都会受到严格管控,是国家生物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问题9:工程建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由哪些部门监管处置?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管、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执行,由生态环境、渔业渔政等部门分工处置。
小贴士:工业排污、养殖排污、工程施工等引发的渔业污染事故,会实行多部门联合处置。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检测水质、认定污染责任,渔业渔政部门负责统计渔业损失、救助水生生物、查处渔业相关违法行为。污染责任方需承担水质治理、生物赔偿、生态修复等全部费用。
问题10:误捕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该如何处置?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十二条,捕捞活动中误捕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及时采取救护、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
小贴士:中华鲟、江豚、海龟等均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受法律严格保护。即便并非故意捕捞,误捕后拖延不报、私自售卖、伤害保护动物,同样构成违法。发现误捕后,第一时间停止作业、妥善救护并上报,等待专业人员处置,是每个渔民的法定义务。